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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14 16:58
名 称: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2年上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的有关工作部署,全力保持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在合理区间运行,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2年上半年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2.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16%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上半年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5月数据为准,下同)。
2.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8个百分点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1-4月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4月数据为准,下同)。
3.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21%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对于同时满足条件的软件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可叠加享受。对每家软件企业上半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软件企业,不予奖励。
第六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18%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2.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9个百分点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
3.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22%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对于同时满足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可叠加享受。对每家互联网企业上半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互联网企业,不予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的企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